當我們在討論權柄濫用時,我們在討論什麼?
作者|楊超倫(傳道人,亞伯丁大學神學倫理學博士生)
▎Photo by Vitor Monthay on Unsplas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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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則英國聖公會的教會法庭裁決
二○一八年,英國聖公會牛津教區阿賓頓市基督教堂牧師提姆.戴維斯(Tim Davis)被認定涉入屬靈虐待(spiritual abuse)。該案事關戴維斯對一名十五歲少年進行長期過度密集的輔導,並運用禱告、經文、精神施壓,以及所謂「啟示性預言」等手段,迫使少年服從指導,以致少年陷入強烈恐懼與罪疚,失去自主拒絕與選擇的能力。
教會法庭最終裁定,戴維斯的行為是「濫用屬靈權力與權柄」(abuse of spiritual power and authority),構成「行為不端」(misconduct),違反神職人員應有的專業行為標準;於是對他宣告停止牧職兩年之處分,並要求他接受指定的醫療處遇與安全保護培訓,方可在處分期屆滿後接受復職評估。[1]
這起案件被視為英國聖公會首件明文認定的屬靈虐待案例,引發教會內外對屬靈虐待現象的高度關注。聖公會隨後在官方保護政策中,新增訂一節關於屬靈虐待的定義與示例。[2] 這一裁決標誌聖公會願以濫用屬靈權柄為由,對施虐者進行正式問責,也促使教會與相關機構審視此一在信仰社群中的有害行為,並加以描述與定義。然而,「屬靈虐待」這一術語本身在不同機構和學術界之間仍有爭議,其內涵、邊界及法律適用性均引發討論。
作者註:戴維斯案
茲舉數項由教會法庭所認定戴維斯之行為不端為例:(1)對少年進行了過於密集的輔導,使其承受不可接受的壓力,並剝奪了他選擇是否繼續的自由。(2)假借職權,透過勸戒、聖經、禱告及聲稱是「神所啟示的預言」,試圖控制少年的生活和他與女友的關係;並對少年的女友及其家人持負面看法,使用「壞種」甚至「邪惡的毒害」等詞語來描述她們,試圖影響少年。(3)假借職權,取得並保持少年父母對這種關係的同意。少年之母最初歡迎戴維斯,但後來感到被他的屬靈權柄和對聖經的使用所影響且受困其中。她害怕挑戰戴維斯可能帶來的後果。(4)在整個過程中,未能適當考慮其行為是否符合禮儀,以及對他人,特別是少年可能造成的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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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何討論「屬靈虐待」?
在討論某項議題或現象時,概念的命名很大程度影響我們對議題的理解。《校園》雜誌前期選用「屬靈勒索」作為主題,就語意而論,「勒索」一詞隱含著威脅向對方索要些什麼,這種威脅不論是有形物理力,或是無形精神施壓,均屬「暴力」。在信仰群體中的屬靈勒索,常見形式是藉由精神施壓(加諸恐懼、羞恥、罪疚感),迫使信徒的意志順服勒索者的意圖;至於索要之物,則包含時間、財物、勞力、精力、注意力或忠誠度等。
作者註:精神暴力
茲舉兩例台灣法律體系中涉及「精神暴力」的法條作為參照:(1)刑法第十條第七項定義的「凌虐」。參看其立法理由第三點:「……倘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、脅迫,或以強暴、脅迫以外,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,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、次數、頻率,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,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,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,即屬凌虐行為。前述所謂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,係獨立之行為態樣。爰增訂第七項。」;(2)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「家庭暴力」行為:「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」(上二處粗體均為本文所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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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即,屬靈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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