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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: "當我們在討論權柄濫用時，我們在討論什麼？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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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rl: https://class.campus.org.tw/posts/20250709004
published_at: 2025-07-28
modified_at: 2025-07-28
author: "校園雜誌季刊"
category: "時事／觀點"
tags: ["屬靈虐待", "楊超倫", "讀力廣場", "屬靈勒索", "身分的巴別塔"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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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當我們在討論權柄濫用時，我們在討論什麼？

> 在討論某項議題或現象時，概念的命名很大程度影響我們對議題的理解。

By **校園雜誌季刊** | 2025-07-28

作者｜楊超倫（傳道人，亞伯丁大學神學倫理學博士生）▎Photo by Vitor Monthay on Unsplash-一則英國聖公會的教會法庭裁決二○一八年，英國聖公會牛津教區阿賓頓市基督教堂牧師提姆．戴維斯（Tim Davis）被認定涉入屬靈虐待（spiritual abuse）。該案事關戴維斯對一名十五歲少年進行長期過度密集的輔導，並運用禱告、經文、精神施壓，以及所謂「啟示性預言」等手段，迫使少年服從指導，以致少年陷入強烈恐懼與罪疚，失去自主拒絕與選擇的能力。教會法庭最終裁定，戴維斯的行為是「濫用屬靈權力與權柄」（abuse of spiritual power and authority），構成「行為不端」（misconduct），違反神職人員應有的專業行為標準；於是對他宣告停止牧職兩年之處分，並要求他接受指定的醫療處遇與安全保護培訓，方可在處分期屆滿後接受復職評估。[1]這起案件被視為英國聖公會首件明文認定的屬靈虐待案例，引發教會內外對屬靈虐待現象的高度關注。聖公會隨後在官方保護政策中，新增訂一節關於屬靈虐待的定義與示例。[2] 這一裁決標誌聖公會願以濫用屬靈權柄為由，對施虐者進行正式問責，也促使教會與相關機構審視此一在信仰社群中的有害行為，並加以描述與定義。然而，「屬靈虐待」這一術語本身在不同機構和學術界之間仍有爭議，其內涵、邊界及法律適用性均引發討論。 作者註：戴維斯案 茲舉數項由教會法庭所認定戴維斯之行為不端為例：（1）對少年進行了過於密集的輔導，使其承受不可接受的壓力，並剝奪了他選擇是否繼續的自由。（2）假借職權，透過勸戒、聖經、禱告及聲稱是「神所啟示的預言」，試圖控制少年的生活和他與女友的關係；並對少年的女友及其家人持負面看法，使用「壞種」甚至「邪惡的毒害」等詞語來描述她們，試圖影響少年。（3）假借職權，取得並保持少年父母對這種關係的同意。少年之母最初歡迎戴維斯，但後來感到被他的屬靈權柄和對聖經的使用所影響且受困其中。她害怕挑戰戴維斯可能帶來的後果。（4）在整個過程中，未能適當考慮其行為是否符合禮儀，以及對他人，特別是少年可能造成的影響。 -為何討論「屬靈虐待」？在討論某項議題或現象時，概念的命名很大程度影響我們對議題的理解。《校園》雜誌前期選用「屬靈勒索」作為主題，就語意而論，「勒索」一詞隱含著威脅向對方索要些什麼，這種威脅不論是有形物理力，或是無形精神施壓，均屬「暴力」。在信仰群體中的屬靈勒索，常見形式是藉由精神施壓（加諸恐懼、羞恥、罪疚感），迫使信徒的意志順服勒索者的意圖；至於索要之物，則包含時間、財物、勞力、精力、注意力或忠誠度等。 作者註：精神暴力 茲舉兩例台灣法律體系中涉及「精神暴力」的法條作為參照：（1）刑法第十條第七項定義的「凌虐」。參看其立法理由第三點：「……倘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、脅迫，或以強暴、脅迫以外，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，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、次數、頻率，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，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，即屬凌虐行為。前述所謂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，係獨立之行為態樣。爰增訂第七項。」；（2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「家庭暴力」行為：「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」（上二處粗體均為本文所加） -亦即，屬靈…...
